重要工业品指除进口配额管理商品以外的国家需要加以宏观调控而列入重要工业品目录的进口商品。
适用范围
1999年2月,国家经贸委公布列入重要工业品目录的商品共13类。其中实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有5类:原油、钢材、农药、胶合板和石棉;实行自动登记管理的商品有8类:酒、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合成橡胶、化纤布、钢坯、铜和铝。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上述限量登记的商品(原油除外),不必办理进口登记手续。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的特定商品,均需要办理进口登记手续。
申领手续及通关要求 实行限量登记管理的重要工业品,经营单位向国家经贸委授权登记机关申领《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海关凭此验放。
实行自动登记管理的重要工业品,经营单位需向国家经贸委或外经贸部授权登记机关申领《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或《自动登记进口证明》,海关凭此验放。
上述商品中需要办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仍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有效期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