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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进出品商品检验的依据和程序

中国进口网 2007-04-12 13:48:38

(一)依据:

对外贸易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

(1)出口商品品质检验依据:

A、强制性检验标准: a、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 b、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协议的规定。

B、合法检验依据(合同、信用证等)。 C、对于其它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装标准的商品按有关法 令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2)出口食品、畜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出口食品、畜产品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我国法律行政的规定。

b、合同、信用证。

c、我国有关卫生质量标准。

d、国家商检局对出口食品、畜产品的有关规定。

e、进口国的有关兽医卫生法规规定与我国签订的双边 检疫协定的有关规定。

f、其他规定,除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 质或恶性杂质等。

B、出口水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合同、信用证。

b、标准:对水产品的条件没有规定时按有关出口标准 检验。

c、样品或函件。

d、有关规定:对于需要进行理化、微生物或其他卫生 项目检验的,按照出口水产品检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检验。

e、其他规定:对于地方性少量水产品没有出口标准的 可以按照工贸检协商提出暂定品质条件进行检验。

2、程序:

(1)受理报验 (2)抽样 (3)检验 (4)签发商检证单。

(二)质量许可证:是国家管理出口商品质量,限制劣质商品出 口,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一项制度。

(三)卫生检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口食 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工作由商检机构办理,做好卫生监督、检验,要 从生产厂、库的卫生条件做起,商检机构对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屠宰 场、冷库、仓库,采用注册登记的形式对其卫生状况和卫生质量进行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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