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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办事指南

中国进口网 2007-04-12 00:52:10

机电产品进口办事指南

审批事项:

机电产品进口审核(批) 项目 (一)自动进口许可产品,商务部发证(管理代码:d);(二)自动进口许可产品,省机电办审核发证(管理代码:D)

服务对象: 浙江省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申报条件:

报送材料:

(一)自动进口许可产品

1、医疗仪器进口,提交省卫生厅批复意见。

2、用于销售的需提前书面提交进口用户、最终用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内销合同。

3、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口的,还应当同时提供具备国际招标资质的招标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和公示结果公告。

4、 工程类项目提交该项目的批复复印件、施工单位承包工程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船舶类:交通部水运证明复印件。

6、下列产品的进口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1)光盘生产设备: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关于引进光盘生产线的批复复印件;光盘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口光盘生产设备的设备清单(由用户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开具,并将清单交到或传真到国家机电办才可开始办理)。(2)纺织设备:国家经贸委同意使用该设备的项目批复(气流纺纱机)。(3)移动通信设备: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该产品的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4)无线广播发射设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核准意见;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的核准意见(办理过程:由用户先持申请表到上述两个部门核准,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加盖两个部门的公章或批注核准的意见)。(5)烟草加工设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初审转报。(6)用于销售的货车、大客车:国外制造商授权销售证明。(7)用于生产配套的汽车关键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7、汽车产品

商务部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及时公布各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名单,凡未列入品牌授权经销商名单的,一律不得上报电子数据。在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的“规格型号”栏中,必须标明品牌名称及具体规格型号,品牌名称须与所授权经销的品牌一致,并与《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2004年版)》(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52号)及有关增补的中文签注名称一致。申请进口成套散件的,应在“规格型号”栏中标明品牌名称及具体规格型号,并在电子数据的“企业情况说明”栏中注明所生产汽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期号;进口部件总成(系统)及零部件的,需在电子数据的“企业情况说明”栏中注明所产汽车的具体型号及产品公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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