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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中国进口网 2007-04-13 15:24:48

质保期:即质量保证期,按合同规定日期填写。

包装情况:填写运输包装种类及包装情况是否完好。如有异状,应按实际情况填写。

标记及号码:按实际到货运输包装上所列标记(唛头)填写,如无标记则应填写“N/M”。

申请说明:申请人如有特殊要求应在此栏中加以说明。

2.进口报验应提供的单据及资料

报验项目不同,应提供的单据及资料也各异,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1)品质、规格报验应提供下列单据:

a.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b.国外发票c.提单或空运单等d.装箱单e.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f.国外品质证明g.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与技术资料

(2)残损鉴定报验,除提供(1)中的a、b、c、d、e外,如海运货物还应加附理货公司出具的理货残损单、海事报告、大副签证或保函;如铁路运输的货物应加附铁路部门出具的商务记录;如航空运输货物应加附空运部门出具的空运事故记录。

(3)数量、重量鉴定报验除提供(1)中的a、b、c、d、e外,还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和理货清单。进口商品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部门检验的,应加附有关货物的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三)进口商品报验的时间及地点

1.报验时间的规定:

(1)报验人应在合同中列明的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1/3的时间,向货物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验。

(2)索赔期已近,来不及完成检验出证的,报验人必须预先向国外办理延长索赔期手续。

2.报验地点的规定:

(1)外贸合同或运输契约规定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应在规定的地点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验。如,合同规定凭卸货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贷款的,就应向卸货口岸商检机构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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