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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汽车的报检

中国进口网 2007-05-22 00:00:00

进口机动车辆,必须先报检,经检验合格后发给证明,才能向当地公安部门的交通车辆管理机构申报领取行车牌照。进口机动车辆包括各种大客车,中型旅行车,轿车,工具车,各种货车,牵引车,救护车,消防车,摩托车以及各特种车辆(含汽车起重机,装载机)。《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以外的机动车辆可由用车单位自行检验,但需将检验结果书面报告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 报检程序与相关要求

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持有关单证在入境口岸或到达站办理报检手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的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对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初通关所在地为口岸,由通关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

对大批量进口汽车,外货经营单位和收,用货主管单位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在出口国的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时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车发票。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2) 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报检进口汽车必须持有下列证件:

〈1〉 直接从国外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放境口岸报检时,应提供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复印件),以非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器压缩机的证明以及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

〈2〉 通过国内渠道购买进口汽车的用户在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

〈3〉 国外赠送的汽车(包括贸易性非贸易性交往),必须持有部或省,市级政府同意接受赠送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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