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管理政策
我国以重要商品统一经营和多数商品分散经营相结合为进口管理的原则,以审定经营权和配额许可证为管理方式和手段。
1.统一经营商品的进口管理
统一经营商品是指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的、国际市场敏感的重要进口商品。如粮食、化肥、木材、橡胶、食糖、原油、成品油、烟草制品、农药、农膜及其原料、棉花、羊毛、涤纶晴沦类以及茶叶等。
这类商品由国家指定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订货。如棉花进口由中纺棉花进出口总公司负责,茶叶由中国土畜茶叶进出口总公司负责,粮食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负责等。
2.联合经营商品的进口管理
联合经营商品是指国际市场供应相对集中,价格敏感,国内紧缺、国内外差价较大的大宗商品,如木桨、胶合板、牛皮卡纸、瓦楞纸、重要化工原料、烟用滤嘴材料等。
这类商品由外经贸部组织经批准的有该类商品进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联合对外成交。
3.放开经营商品的进口管理
放开经营商品是指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其它进口商品。
这类商品,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进口。
4.对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
实行分级和集中审批相结合,并对部分商品辅之以进口许可证作为管理手段。审查实行国家和地方部门两组管理制度,各地均有机电产品进口审查部门。部分产品的进口实行公开招标,按中标结果发放进口证明,大多数机电产品则由企业进口时领取登记表进行自动登记。
进口汽车整车,要由国务院批准。我国目前只有大连、天津新港、上海、黄埔、满洲里、深圳和新疆阿拉山口口岸(进口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为汽车整车的进口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