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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

中国进口网 2007-04-14 21:16:55

5.申请表格以及展期表格(如适用的话)应尽可能地简化。如为顺利实施许可证制度此种单证和资料是必要的,可在申请人申请时,要求也提供这种单证和资料。

6.申请手续以及展期手续(如适用的话)应尽可能地简化。申请人只能向上述第四款规则中预先指定的与申请有关的一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允许申请人有一个合理的申请期限。当确有必要向一个以上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这些机构应尽可能地控制在最小数目内。

7.对于不改变单证基本条件的、有微小差错的任何申请都不得予以拒绝。对于明显地不是有意欺骗或严重疏忽的单证或手续上的遗漏或错误,不得给予比警告更严重的处罚。

8.在由于运输、散装过程中发生的误差以及符合一般商业做法的其它小的误差,而使许可的进口货物与许可证所载价值、数量或重量有小出入时,不应拒绝此种货物进口。

9.许可证持有人为了支付许可的进口货物,应同不需要进口许可证货物的进口商一样,在同样的基础上得到所需外汇。

10.关于安全例外,适用于总协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11.本协议各项规定不得要求任一缔约方泄露妨碍法律实施、或违背政府利益、或妨害某些政府企业或私人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第二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

1.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免费核准申请的进口许可证。

2.除上述第一条第1款至第11款和第二条第1款外,下述规定应适用于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

(1)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不得使属于自动许可证的货物进口受到限制性影响;

(2)缔约各方认识到,在无其它合适的手续时,采用自动进口许可证是必要的。只要存在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况,或在未找到更适当的办法来达到管理的根本目的时,可继续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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