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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

中国进口网 2007-04-14 21:16:55

(3)符合进口国法律要求的,从事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有关产品的进口业务的任何个人、商号或机构,都同样有资格申请和取得进口许可证。

(4)在海关放行货物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内,都可递交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书。

(5)如递交的进口许可证申请书的手续是完备的,就应在管理上可行的程度内于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核准,但最多以10个工作日为限。

第三条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

除上述第一条第1至第11款规定外,下述规定应适用于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即不属于上述第二条第1、2款规定的进口许可证手续:

(1)由于发放许可证是为了对配额和其它进口限制进行管理,因而除了实施许可证限制所造成的影响之外,所采取的发放许可证的手续及做法对进口贸易不得有其它限制作用;

(2)缔约各方在对有关产品贸易有利害关系的任一缔约方的要求下,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①各项限制的管理;

②最近时期发给的进口许可证;

③这种许可证在供应国间的分配情况;

④在切实可行时,提供属于进口许可证范围的产品的进口统计(即价值或数量)。发展中国家毋需为此而额外承担管理上或财政上的义务。

(3)用许可证的方式管理配额的缔约各方,应公布所实行配额的数量或价值总额,配额的截止日期及其它任何变化;

(4)对在供应国之间分配的配额,实行限制的缔约方应尽快将最近分配给各供应国配额的份额按数量或价值通知对供应有关产品感兴趣的所有其它缔约方,并应发布公告;

(5)如果对递交许可证申请订有明确日期,则第一条第4款提及的规则和产品清单应在这一日期之前,或在公布配额或有关进口许可要求的其它措施之后,尽快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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