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常常会因为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要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个:
1. 向卖方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卖方索赔: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等。
向卖方索赔的依据主要有:合同、公证报告、检验证书、破损证明、提单、装箱单、发票、银行通知等。
2. 向轮船公司或承运人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轮船公司或承运人索赔:原装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缺情况,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约有关条款应由船方负责等等。向承运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公证报告、破损证明或相关机构会签证明、提货单或提单或运输合同、商业发票、商检证书、承运人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等。
3. 向保险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凡轮船公司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提单正本、托运人开立的发票、装箱单、重量证明书、公证报告、轮船公司签发的事故证明或破损证明书、磅码单、修理费用及其估价单、海难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