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批
全球进口商 2007-04-13 13:14:04
一、 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某些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规定为: 1. 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二十种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2.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三、 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关税处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监管站 四、 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 应为根据国家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应交验以下文件各1份(复印件): A、国家外经贸部或上海市主管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B、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交); C、企业章程; D、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F、企业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