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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批

全球进口商 2007-04-13 13:14:04

一、 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某些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规定为:

  1. 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二十种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2.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三、 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关税处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监管站

四、 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 应为根据国家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应交验以下文件各1份(复印件):

   A、国家外经贸部或上海市主管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B、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交);

   C、企业章程;

   D、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F、企业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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