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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基本内容

中国进口网 2008-01-16 00:00:00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凭商标(Trade Mark)或品牌(Brand Mark)买卖

6.凭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买卖。

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是指经交易双方商定,允许卖方交货的品质与合同要求的品质略有不同,只要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

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国际性工商组织所规定的或各国同行业所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品质的增减价条款依附于品质条款,是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要求出现差异时,对货物价格所做相应调整方面的规定。

二、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果是按重量计算的货物,还要规定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净重、以毛作净、公量等。

商品数量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1.按品种确定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通常使用的 有下列几种:

(1)按重量:克、公斤、公吨、长吨、短吨、磅、克拉

(2)按个数:件、双、套、打、罗、令、卷

(3)按长度:米、英尺、码

(4)按面积: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

(5)按体积: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

(6)按容积:公升、加仑、夸特

2.因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导致计量单位上的差异

由于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不一。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 )、英制(The Britain System)、美制(The U. S. 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of Uni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确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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