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日,祖国大陆单方面宣布正式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鲜水果实施进口零关税措施。
近年来台湾水果一直都以正常的贸易方式进入祖国大陆市场,但由于价格缺乏竞争力,销量有限。
2005年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台湾农产品在大陆的销售问题,事关广大台湾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切实解决。”祖国大陆有关部门围绕解决台湾农产品特别是水果在祖国大陆的销售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并广泛听取了台湾农业界和民意代表在内的各方面人士的意见。为提高台湾水果的竞争力,2005年5月初,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主任陈云林授权宣布,祖国大陆将对台湾水果检验检疫准入品种由12种扩大到18种,并将对其中15种水果实施进口零关税措施。
为使台湾水果销往祖国大陆尽早享受零关税措施,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会长李水林于 7月2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公开邀请台湾主管部门委托的岛内民间机构和台湾省农会等民间农业组织一同前来协商。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常务副会长王辽平于7月26日再次公开表示,祖国大陆并未拒绝过台湾主管部门委托的岛内民间机构前来协商,并安排于7月27日在厦门市与台湾主管部门委托的岛内民间机构和台湾省农会等民间农业组织进行协商,充分展现了祖国大陆方面的诚意。但是,台湾主管部门断然拒绝双方协商。
由于 7、8、9三个月是台湾水果的采摘旺季,为使台湾广大果农不至于因台湾当局阻挠而丧失享受水果销往祖国大陆的零关税优惠,从台湾果农利益考虑,祖国大陆单方面宣布于8月1日起正式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菠萝等15种水果实施进口零关税措施。
如何享受零关税优惠
企业申报进口台湾水果享受零关税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属于有关规定范围的水果。进口企业进口的水果必须是海关总署2005年第37号公告附件1所列15种品种范围内的鲜水果,包括冷藏水果。
2、水果的产地,须符合海关总署公布的台湾地区水果原产地标准。也就是进口申报的水果必须是在台湾地区完全获得,即在台湾地区收获、采摘或采集的。
3、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明文件。进口企业必须向进口地海关提交海关总署2005年第37号公告附件2所列11家经海关总署认可的机构和民间组织签发的水果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产地证明文件;
4、提交相关运输单证。台湾水果应直接从台湾本岛、澎湖、金门或马祖运输到祖国大陆关境口岸。如经过香港、澳门或日本石垣岛转运到祖国大陆关境口岸的,进口人应向海关提交在台湾地区签发的,并以台湾地区为启运地的运输单证。
哪些台湾水果可以享受零关税
享受零关税的 15种鲜水果为:椰子、槟榔、菠萝、番石榴、芒果、柚、木瓜、桃、梅、番荔枝、杨桃、莲雾、枣、柿子、枇杷。
第一批认可的台湾地区签发水果产地证明文件的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
根据海关总署 2005年第37号公告,第一批海关总署认可的台湾地区签发水果产地证明文件的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有:台湾省商业会、台北市商业会、台北县商业会、台中市商业会、台中县商业会、彰化县商业会、台南市商业会、高雄市商业会、高雄县商业会、屏东县商业会、金门县商业会。
通关便利新举措
考虑到水果运输技术要求很高,祖国大陆海关在通关环节开辟了专门“绿色通道”、设立专用查验窗口、准许提前报关、网上支付、对信誉好的大企业实行免验、设立加急通关窗口和应急通关热线、实现电子通关单联网和取消纸质通关单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大大地加快和提高了来自台湾的鲜水果通关速度和效率,满足了鲜水果运输的严格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