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中央一级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务院授权下,对中国的对外贸易实行宏观控制和经济调节,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完善中国对外贸易立法,保证对外贸易顺利发展。具体职能如下:
⑴ 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方针、政策、拟制、发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方面的法规,并组织实施
和监督执行;
⑵ 会同国家计划部门编制全国对外贸易长期发展规划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⑶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进行谈判,签订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并督促履
行中国所承担的公约义务;
⑷ 审查批准对外贸易企业的设立、合并和撤消,并监督其依法经营;
⑸ 审批和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统筹分配和集中管理出口商品配额,保证对外贸易有秩序和健康的发展;
⑹ 审查和批准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以及同对外贸易有关的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中国代表机
构的设立、变更和撤消,并对其活动进行检查的监督;
⑺ 审查和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并和撤消;
⑻ 审查和批准技术引进合同;
⑼ 审批行业出口商会的成立与撤消,并对工作予以指导;
⑽ 负责派遣中国驻外国官方商务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予以指导;
⑾ 负责管理出口商品的商标工作;
⑿ 组织国际市场调研的信息交流工作等。
2.省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厅、局)是外经贸部授权负责管理本地区外经贸事务的地方外经贸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管理地方对外贸易工作。主要职能如下:
⑴ 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外贸企业执行我国外贸法规;
⑵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外经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⑶ 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审批本行政区内外贸企业的设立、合并和撤消,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⑷ 审批和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和分配出口配额;
⑸ 办理外经贸部委托和发办的其他事务。
对外贸易经营者许可制度
1.对外贸易经营者
在中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是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 隶属于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专业外贸公司
⑵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可取得自行进口本企业所需设备、物资、原料的权利以及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的权利,不需另行得到批准,但其进口的设备和物资不能在国内市场上销售,也不能转卖给其他企业。
⑶ 有权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自营进出口业务,并应承担相应义务。
⑷ 对外经营科技产品的科研院所
科研院所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并经过批准方可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并要承担相应义务。
⑸ 商业、物资企业
中国现已赋予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2.对外贸易代理制度
只有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才能从事进出口业务,其他一切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对外贸易活动,但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办其对外贸易业务。
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1.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
⑴ 进口许可证
中国仅对极小部分商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并在逐步减小使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范围。进口许可证根据申请由相关对外贸管理机关分级颁发。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而进口的设备和物料,如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批准的该企业的进口设备和物料清单,领取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包括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等,免领进口许可证。但如上述物资转为内销,则应补办进口许可证手续。
⑵ 进口配额
进口配额与进口许可证是互相配合的。中国仅对小部分商品进行进口配额管理,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额,应向当地的一般商品配额管理机构申请,如果在商品配额有效期内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则进口配额作废。
2.出口许可证和出口配额
中国对部分出口商品也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免领出口许可证。
进料加工出口商品,属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许可证商品,需按国家下达的配额,申领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