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见附件)
申请程序流程图:
注:申请企业资格: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币别下同)。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提交申请资料包括:
(1)企业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3)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所在地省是授权发证机关,中央企业以及所属企业,由中央企业报外经贸部核准。
* 说明:以上申请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