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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对 外 付 款

中国进口网 2007-06-18 00:00:00

当合同规定采用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时,进口商需要在通知行向其提示单据时检查单据内容无误并接受单据后立即对外付款。如果进口商发现单据中存在不符点,可以通过通知行向国外银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商修改单据,并重新提交,亦可接受不符点而对外付款。如果进口商同通知行及出口商确认接受包含不符点的单据,由此产生的后果只能由进口商自己承担。

在采用远期信用证付款的情况下,通知行在向进口商提示全套单据的同时,要求进口商在《信用证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全部单据内容正确无误,承诺按照信用证内容要求通过银行向出口商支付货款。根据信用证的规定,银行计算出进口商需要对外付款的日期,要求进口商在付款日期前将货款存入银行指定的帐户,以备付款。

如果贸易合同规定采用托收方式结算货款,银行会要求进口商接受单据的同时,在《托收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通过银行对外支付货款。

如果贸易合同规定在指定日期采用电汇方式支付货款,该日期即为付款日。

  付款日来临时,进口商需要向银行提交《进口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如果货物已经进口报关)、《进口付汇核销单》,同时填写《购汇申请书》,要求银行将本公司帐户中的人民币兑换为对外支付需要的币种,并向出口商支付。

  采取电汇及托收方式付款的相关内容参见汇款业务流程和托收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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