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向代办人提出代办海运进口货物国内港口接交和国内代运 业务的委托办法,主要有两种: (1)授权代办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港口办理接交代运工作; (2)向代办人提出长期或临时委托。长期委托的委托期一般为 3年,届时如双方未提出异议,委托书有效期可自动延长3年;临时 委托则以委托书注明的期限为准,合同项下货物代运完毕,即委托人 确认收到货物,代办人确认收到全部费用,该委托书即视为终止。
基本程序是:
一、签定委托协议书。委托人和代办人签订《海运进口货物国内 代运委托协议书》作为接交、代运工作中双方责任划分的依据。
二、寄送货物装船通知及提单。委托人收到国外发货人发出的货 物装船通知后,立即转告代办人。同时,国外发货人按贸易合同确定 的交货地向货运目的港的我港口所在地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发送货物 装船通知及提单。
三、送交有关单证。委托人通过结汇银行对外付汇、赎单后,在 货物到港之前,按照代办人的要求,将代运依据中所提及的一切有关 单证送交目的港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有关单证包括:
1、合同副本,(二份);
2、正本提单;
3、发票(二份);
4、装箱单(二份);
5、品质证明书(二份),
6、CIF条件到货的保险单;
7、进口货物许可证(原件);
8、减免关税证明(原件);
9、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
10、装船通知;
11、属于危险品的,还应提交危险品品质证明书等。代办人收 到委托人提交的单据、证件,于货物抵港后,按海关、商检,动植物 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报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