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通用公司及4S店换新车;不能证明自燃诉讼被驳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 通讯员金川)一辆别克车与马路台阶磕碰后燃烧,车主起诉通用公司和4S店要求换新车。因车主不能证明车是自燃,日前,海淀法院驳回起诉。
车主称,去年3月,公司购买这辆别克君越,6月,在行驶不到6000公里、未对轿车进行任何改装和不规范保养的情况下,员工梁某驾驶轿车与马路台阶磕碰,保险杠和发动机罩未损伤,但轿车自燃报废,导致车内1万元财物损毁。车主认为是轿车质量问题导致自燃,要求通用公司和4S店更换新车并赔偿1万元。
通用公司和4S店称,没有证据证明车是自燃,原告在事故发生一周后才报警,一周内,车辆可能发生其他情况。
海淀法院确认,司机6月8日报警,称6月1日车辆自燃,原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更换新车没有依据。法院一审驳回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