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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中国进口网 2008-06-13 00:00:00

新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自5月1日起施行

4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7号令,公布了2008年《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的《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其中,自由进口类商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管理,进口时需到商务部或部门机电办办理《进口自动许可证》。

限制进口类商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机电产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进口货物配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由商务部签发《进口许可证》。其中,国家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加工贸易进口机电产品,办法中有了特殊规定。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作价设备,适用本《办法》。

2、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海关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3、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适用本《办法》。

4、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机电产品的,不适用本《办法》。

(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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