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07年8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株式会社YAKIN川崎(YAKIN KAWASAKI CO.,LTD.)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2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 YAKIN KOGYO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58%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7年8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韩国大韩ST株式会社(TAIHAN ST CO.,LTD.)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原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TAIHAN ELECTRIC WIRE CO.,LTD.)与商务部达成的价格承诺协议执行;对以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TAIHAN ELECTRIC WIRE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5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自2007年8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由于上述日本、韩国企业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权利、义务的变更,造成的多征或少征反倾销税税款,海关应予以退还或补征。
四、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