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加强外汇管理,打击骗汇等犯罪行为,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
海关负责在签发报关单证明联次日,将相关电子数据提供上网核查,以提高报关单核查效率,确保进出口报关单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办理进出口收付外汇业务时,需同时提交海关正式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和本企业外汇核销IC卡(由进出口企业持有效证件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
海关提供的全国进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与海关正式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具有同等效力。凡企业提交的报关单证明联与海关提供的相应电子数据不一致的,外汇管理局、银行不予办理外汇业务,由企业持报关单证明联向签发海关进行核对并更改。
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收付外汇业务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的,外汇管理局、银行立即停止为其办理进出口收付外汇业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责任。
(上文摘自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告 199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