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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商法专题——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第二节 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根据普通法原理,合同的实质是当事人双方具有建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图,而合同则不过是这种意图的法律表现。如果根据当事人的明示、行为或法律推定,双方并不具有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则应视为不存在合同。所谓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意识到并且追求如下目的;如果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协议中的许诺,将承担法律责任。显然,在现实中并非所有的协议都具有这种法律意图,因此我们不能说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例如,某人同意将其自行车借给他的朋友,但后来又改变了意愿不借给其使用。这一事实并不会产生前者的赔偿责任,因为两个朋友间的这种协议中并不存在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并且这种协议在法律上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再如,某父亲原来许诺给他的儿子一笔零用钱,而后来未能实现这一诺言;在这种情况下,其儿子显然也不能起诉求偿。因为这种协议只属于某种家庭约定。上述两种协议都不具有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故都不属于合同。  

按照荚联邦国家的法律,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是构成合同的实质性要素,这种意图必须是当事人双方所共同具有的。但是,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当事人在定约时其内心实际上是怎样想的,而在于根据当事人的言语,文字和行动是否能够合理地得出这一意图存在的结论。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后明确或默示地表示,他们不具有这种意图,那么法律当然应该接受并尊重他们的意愿。但是根据英国法,凡在存在协议的情况下,如当事人否认这一协议的合同效力,就必须承担证明自己不具有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举证责任,而这种证明往往是很困难的。

为了进一步说明合同制度对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要求,我们按照英国法的惯例对设立法律关系意图与不同协议的联系作一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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