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的适用〕
(一)当事人间因合同关系或关于合同关系,或者因其他法律关系或关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发生争议,为寻求友好地解决其争议,双方同意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进行调解时,适用本规则。
(二)当事人随时可以约定、排除或变更本规则中的任一规定。
(三)本规则的任一规定如与当事人必须适用的法律的某一条款相抵触,则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调解程序的开始〕
(一)当事人要提请调解时,应向他方当事人发出按本规则进行调解的通知,通知中应扼要地明确争议事项。
(二)他方当事人接受调解通知时,调解程序即行开始。如以口头表示接受,应即以书面加以确认。
(三)他方当事人拒绝通知,就不进行调解。
(四)提请调解的当事人在他发出通知后三十天内,或在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期间内,未得到答复时,他可以决定把此事当作是对调解通知的拒绝。如果他如此决定,应即通知他方当事人。
第三条〔调解员的人数〕
除当事人约定调解员为两名或三名外,调解员为一名。调解员有数人时,在一般情况下,数名调解员应共同行动。
第四条〔调解员的任命〕
(一)1、在只有一名调解员的调解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应力求达成协议,确定该独任调解员;
2、在有两名调解员的调解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各任命一名调解员;
3、在有三名调解员的调解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各任命一名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应力求达成协议,确定第三名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