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退出
1、任何成员可退出本协议。该退出适用于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并自世贸组织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6个月期满时生效。
2、诸边贸易协议的退出,从属这些协议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其他规定
1、除本协议或多边贸易协议另有规定外,世贸组织应当接受《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以及该协议框架内各机构所遵循的决定、程序和惯例的指导。
2、从实际出发,《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秘书处应成为世贸组织的秘书处,《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直到部长会议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任命其总干事之前,应当作为世贸组织的总干事。
3、当本协议的规定与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4、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
5、不得对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对多边贸易协议任何条款的保留,仅以这些协议之规定为限。有关诸边贸易协议的保留,从属这些协议之规定。
6、本协议应当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登记。
1994年4月15日订于马拉喀什,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各有一文本,每个文本均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