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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中国进口网 2008-04-16 00:00:00

  第十五条 退出

  1、任何成员可退出本协议。该退出适用于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并自世贸组织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6个月期满时生效。

  2、诸边贸易协议的退出,从属这些协议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其他规定

  1、除本协议或多边贸易协议另有规定外,世贸组织应当接受《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以及该协议框架内各机构所遵循的决定、程序和惯例的指导。

  2、从实际出发,《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秘书处应成为世贸组织的秘书处,《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直到部长会议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任命其总干事之前,应当作为世贸组织的总干事。

  3、当本协议的规定与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4、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

  5、不得对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对多边贸易协议任何条款的保留,仅以这些协议之规定为限。有关诸边贸易协议的保留,从属这些协议之规定。

  6、本协议应当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登记。

  1994年4月15日订于马拉喀什,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各有一文本,每个文本均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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