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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协议实施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慕亚平、蔡妍婷

【正文】

【摘要】

CEPA协议的实施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和推动,这种影响不仅影响到贸易领域,同时也对我国外资活动及外资法产生了影响。本文在阐述了CEPA协议对我国外资法积极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CEPA协议影响了我国外资法体系,改变了我国现行外资法的部分内容。

【关键词】CEPA 外资法 外资法体系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简称“CEPA”)的签署和实施,为内地与香港互相提供了比WTO其他成员方更优惠的贸易条件。货物贸易方面,2004年内地对原产香港进口金额较大的273个税目的产品实行零关税,2005年CEPA进入第二阶段零关税港货达到1087种,并且将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全部实行零关税。服务贸易方面,从2004年起已对香港提前实施内地对WTO成员所作的部分开放承诺,2005年内地共有26个领域对香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并且还将逐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包括对港资企业取消股权比例限制、降低注册资本和资质条件,放宽地域和经营范围限制等。

CEPA的签订与实施,不仅极大地影响了两地的经贸关系,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变更了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尤其是投资便利化政策的实施,甚至直接影响了我国外资法。

一、CEPA协议的实施对我国外资法产生了积极影响

货物贸易和资本流动是当今国际间经济交往最主要的两种方式。在货物贸易领域,各国普遍鼓励商品输出,而在投资领域,各国则普遍鼓励资本输入。实际上,即使是最发达的国家,建设和发展经济,仍然需要大量的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参与。资本输入不仅仅限于货币资本、实物资本,还有技术、管理经验等等无形资产的输入,这对于缺钱又缺技术的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极其重要的。因而,如何有效的引进外资成为各国对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外资的参与也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国家在鼓励和保护外资的同时,同样需要对外资进行有目的的引导,进行管理,实行一定的限制。为了实现上述的各种目的,外资法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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