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通过)
根据由ICANN采纳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而进行的争议解决行政程序受本《规则》及管理案件程序的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其网站发布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1、定义
在本《规则》中:投诉人指就有关域名注册提起投诉的一方当事人。ICANN指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
交互管辖法域指,(a)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要域名持有人在其注册协议中已规定将有关因域名的使用而产生的争议交付该法域法院司法管辖)或,(b)投诉提交争议解决机构之时注册商Whois数据库中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专家组指由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审理有关域名注册投诉的行政专家组。
专家指由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作为专家组成员的专家。
当事人指投诉人或被投诉人。
《政策》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该《政策》通过援引而被并入并成为注册协议的一部分。
注册商指为被投诉人提供争议域名注册服务的公司。
注册协议指注册商与域名持有人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被投诉人指针对其据以提起投诉的注册域名持有人。
反向域名侵夺指恶意地利用《政策》中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注册域名持有人持有域名的行为。
《补充规则》指有权管理案件程序的争议解决机构制定的本《规则》之补充规则。
2、送达
(a) 在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时,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实际收到投诉书,或争议解决机构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该项责任即行解除:
(i)按(A)注册商Whois数据库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注册域名持有人及其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以及,(B)注册商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供的域名注册缴费联系人的所有邮政通讯及传真地址,将投诉书发送被投诉人的;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