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关人士指出政府采购要从定点向定价发展,这表明了人们对政府采购价格的关注。结合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的实践,定点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及价格的产生大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此,定点采购、协议供货从本质上讲仍然属招标采购,但这种定点、协议采购模式确实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然而,单纯地搞定价采购也不可行,因为市场价格不断波动,少有一成不变。笔者认为,对于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试行“适时浮动价格控制”较为可取。
现行采购模式不足
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虽然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法定方式,但由于询价信息不够公开,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往往都是本地的、周边的“熟客”,竞争不够充分,一场询价活动有时就是同品牌不同经销商的“内部较量”,难以真正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原则。目前,大部分地区一级政府只有一个集中采购机构,询价采购金额小、次数多,牵扯了集采机构很多精力,使集采机构疲于应付,但采购人满意度低,采购人普遍反映询价采购来得慢,再急也要“排挡”。
定点采购 从某种意义上说,定点采购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公开招标、询价采购等方式采购时间较长等的问题。
但是采购效率提高了,采购价格也有所“看涨”,高效、高价使定点采购处于长期“跛足行走”的状态。导致采购价格高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采购人缺乏责任意识,把定点采购看作自行采购,认为定点采购就是为自己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无所谓花多少钱;二是供应商容易形成串通报价,哄抬物价的现象,供应商之间相互“帮忙”。另外,定点“圈”内的供应商容易产生优势心理,服务不力,定点期限过长还可能限制供应商自由充分的竞争。
协议供货 为了解决询价采购效率低和定点采购价格高两个问题,协议供货便应运而生,由于参加协议供货招标投标的供应商均是生产厂商,没有中间经销渠道,厂商的投标让利往往能“一步到位”,因而协议供货的价格来得便宜。但是协议供货也存在缺陷,一是在市县一级,厂商一般没有明确的代理商,协议供货在市县一级难以操作;二是厂商承诺的价格、服务到代理商处会大大“缩水”,而厂商又鞭长莫及。
何谓“适时浮动价格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对于零星货物的采购,无论是询价,还是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都难以全面解决价格、效率和自由竞争的问题,也就是说以上几种采购模式并不适合零星货物的购置。笔者认为,对通用货物类采购项目实行“适时浮动价格控制”可让高价、低价等诟病不治而愈。
定义及内涵 “适时浮动价格控制”是以采购人为主体自行组织实施的一种采购方式,属于集中框架内的分散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适时发布货物的采购控制价,采购人以控制价为最高采购限价,向下浮动,自主采购,最终采购价由采购人决定。采购人实际采购时应对不同品牌相同配置的货物进行比较,以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为前提,价格低者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