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OB风险转移
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
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3、CFR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
案例: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5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