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补充规则
(2002年2月28日生效)
第1条、定义
(1)《规则》指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批准施行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
(2)《政策》指ICANN于1999年8月26日批准施行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3)《补充规则》指,为审查域名争议投诉及管理案件程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所实施的、与《规则》一致并据需要对其内容作出补充的、对《规则》及《政策》之补充规则。
(4)“中心”指由CIETAC及HKIAC于2002年2月日共同成立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其北京秘书处设于CIETAC,香港秘书处设于HKIAC。
(5)任何在《规则》中所定义的用语在《补充规则》中均具有相同含义。
第2条、范围
(1)本《补充规则》应与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批准实施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规则》)一并理解适用。
(2)《规则》、《政策》及《补充规则》一并适用于所有提交至中心的投诉。
第3条、当事人与中心之间的联络
(1)除非事先与中心另有约定,根据《规则》﹑《政策》及本《补充规则》之规定,任何可以或应要求提交至中心的文件,可以下列方式提交:
(a)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提交;或
(b)在预付邮资的情况下,通过带有投递证明文件的邮寄或快递提交。为本款之目的,双重挂号的邮寄为可接受之方式;或
(c)在可保留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络以电子方式提交。在以电子通讯与中心秘书处联络时,应使用以下电子邮件地址:
北京秘书处:cietac@adndrc.org
香港秘书处: hkiac@adndrc.org
(2)所有以有形书面文件形式提交至中心相关秘书处的文件,当事人应在注有“原件”字样的正本文件之外另附四(4)套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