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ii]各国民法在规定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时,一般规定,买受人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权利。
[xxiii]大陆与台湾地区学者论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时均承认此点。另根据日本学者四宫和夫的观点,日本民法第560——562条,特别是第560条——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时,出卖人负取得该权利并称转于买受人的义务——是以契约有效为前提的(参见[日]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唐晖,钱孟珊译,朱柏松校,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此条实际上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规定。
[xxiv]隋彭生:《买卖合同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页。
[xxv]参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月8日第3版。
[xxvi] 关于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的系统解释,参见易军、宁红丽:《合同法分则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79——143页。
[xxvii] 王利明:“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
[xxviii] 梁慧星:“中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载《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3页。
[xxix] 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204页。
[xxx] 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1页。
[xxxi] 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以中国法和德国法中所有权变动的比较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9页。
[xxxii] 对于这一论点,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苏永钦、以及大陆学者彭诚信等均在其论文中从不同的角度论证过。参见苏永钦:“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载《固有法制和当代民事法学:戴东雄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1997年台湾版;彭诚信:“公示公信力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比较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