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I的一揽子性质表明,直接投资的各个要素组成部分是在特定的市场条件和技术条件下产生的,各种要素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可分性”,从而不能单独构成一种可转移的资源。同时,跨国公司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不愿将“一揽子”资源分成个别要素进行转移,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作为整体的一揽子资源要比各分离成分的总和还有利可图。直接投资的一揽子性质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了两方面影响:
其一,一揽子性质使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在发展中东道国不仅产生了资本转移效应,而且还会产生技术适应性和管理与组织形式的冲突问题以及跨国公司产品的消费示范效应等,其影响范围大大超过了价值指标方面。在很多情况下,会产生其效应与发展中国家不相融的情况。因此,跨国公司FDI的一揽子性质本身就已包含了投资国与东道国在发展目标、经营理念和社会文化背景冲突的种子。
其二,假定一揽子资源转移能够对发展中国家经济产生一种正效应,那么,FDI中资本、技术、管理及市场进入等要素的“不可分性”,要求引进外资的国家本身存在着相应的一种能力结构。因为无论从资本的吸收能力还是从技术转移、工艺传播和管理知识的引进上来看,外国投资与引进外资之间都是一个双向适应与协调过程。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获得资本固然重要,但决定长期增长的因素在于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改进,没有这种改进,引进外资很可能事倍功半。
上述影响,决定了发展中国家要想从跨国公司的一揽子FDI获得经济增长推动效应,系统性的、累积而成的能力结构体系就变得十分重要,而系统性的、累积而成的能力结构体系必然与东道国所处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罗斯托(W.W.Rostow)1984年在《马歇尔:长期的政治经济学》这篇论文中就明确指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发展阶段所处的位置,是与它的技术吸收能力相一致的。③从广义角度看,这种吸收能力不仅包括对技术的吸收,还应包括对外来管理与组织系统的接受与融合以及有利于知识与技术扩散的机制。显然,处于发展阶段较低的国家要从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中获得较大的增长效应,自然会面临巨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