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标前纠错不彻底势必留下“后遗症”,原本只要稍作补充或修改就能中标的因没有“订正”,结果白忙一场,原本应撤回的投标结果却中标,结果骑虎难下,进退两难。带病”投标,仓促上阵,极可能导致中标后又弃标,不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影响采购效率,重复招标,增加成本,贻误时机,而且对中标供应商本身来说也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制造了麻烦,投标保证金没收、信誉问题,令政府采购当事人苦恼不已。
二、确保投标文件“订正”的有效性
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等“订正”行为属于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也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一项合法权益,供应商要确保“订正”行为的有效性,首先要掌握有关“订正”的法律知识,然后再规范操作。招标采购方既要为供应商预留“订正”投标文件的时间,也要严防供应商借“订正”之机搞串通投标。
(一)投标供应商按规范动作进行“订正”
一要注重时效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因此,投标供应商如需对投标文件进行“订正”,务必在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进行,否则过时不候,招标不同于谈判,一旦进入开标程序后,再纠正就为时太晚。供应商投标时既不要明知故犯“留一手”,以免聪明反背聪明误,也不能拖拖拉拉,该出手时就出手,保证投标质量。
二要注重正规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了投标供应商纠错机会,供应商应规格操作,即投标文件怎么做,补充、修改文件也应该怎么做,不能降低标准,草率从事,特别要注意的是“订正”应采用书面文件形式。
三要注重密封性。法律规定投标文件应“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那么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订正”文件亦应密封送达,投标供应商不得说明包括价格在内的任何补充、修改的内容,更不得向其它投标供应商透露相关“订正”的信息。
另外,供应商应认真细致地制作投标文件,把工作做在前面,尽可能减少事后补救发生的机会;经详细分析后决定不投标的应在截标前以书面通知方式撤回。
(二)招标采购方要拉长接收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时间,给供应商“订正”机会
一要拉长接收投标文件时间。从一些招标公告上可以发现,招标采购单位从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到递交截止时间仅有半个小时,如此短暂的时间,即使投标供应商发现有错,也来不及纠正,即便纠正了,也无法做到按投标文件的规范标准来操作。从投标到截标这个时间段过短影响了供应商“订正”投标文件的质量,因此,作为招标采购单位应拉长这个时间段,放到5天左右。
二要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防止串标。实践中,有不少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是为串标而进行的。招标采购单位应严格保密投标供应商信息,有多少家,名称是什么,这些信息绝对不能在开标前公布,对过时送达的、不密封的、不符合投标文件制作其它要求的补充、修改、撤回文件应予拒收。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