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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五矿诉菲尔柯公司案判决书

中国进口网 2008-04-16 00:00:00

(MINMEALS GERMANY CMBH v. FERCO )

COLMAN大法官1999年1月20日(星期三)于公开法院作出之判决

DUNCAN MATTHEWS先生受SINCLAIR ROCHE —TEMPERLEY 委托作为原告的代理

MICHAEL SWAINSTON先生受INCE — CO委托作为被告方的代理

简介

  这是一例要求撤销给予两个在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的申请。其涉及的问题对于英国法院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特别是纽约公约裁决时的做法具有相当的重要意义。

  1998年1月12日,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10节的规定,GRESSWELL J.法官作出决定准许MINMEATLS公司强制执行由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分别在原仲裁程序中于1995年9月29日作出的和在其后的重新仲裁程序中于1997年3月20日作出的两份裁决书。裁决金额包括损害赔偿、胜诉方的费用和支出以及仲裁费用,共计1,692,953.78美元。败诉方应于45天之内支付所有款项,否则,则加计年利率8.5%的利息。

  在解释目前的这个问题前,有必要介绍一下在中国仲裁的有关情况。本案仲裁裁决涉及的争议是基于英国FERCO公司作为卖方于1993年3月3日与德国杜塞尔多夫市的MINMETALS公司签订的钢铁买卖合同产生的。FERCO公司约定向MINMETALS公司出售10,000吨多种尺寸规格的槽钢,单价为340美元每吨,CFFO CQD上海。该合同是由英国卖方与德国买方以德语在一打印文字为中文和英语的格式合同上签订的。合同第13条规定买方有权在卸货后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对货物进行检验。如经检验发现货物的质量或数量不符合合同或发票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卸货后90天内凭商检局的商检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除非有关损害应由船运公司或海运保险人负责赔偿。合同的仲裁条款同时规定:“仲裁:与本合同或本合同执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现行的程序规则进行仲裁。该会作出的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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