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北京中院的审理没有弥补两份裁决书中的错误。
(7)因此,英国法院应拒绝执行上述裁决,其理由是:
(A)在仲裁程序进行中,FERCO公司没有被给予机会了解有关损失的数额的情况或就此进行反驳,这构成了英国1996年仲裁法103节第2条C款的规定的情形;
(B)仲裁庭未向当事人披露下家买卖合同裁决,违反了CIETAC仲裁规则,因此这里存在英国仲裁法103节第2条D款规定的缺乏管辖权的情况;或者说存在英国仲裁法103节第2条C款规定的程序不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的情况;
(C)考虑到英国法院在PEMBERTON诉HUGHES案(1899)CH781和ADAMS诉CAPE INDUSTRIES案(1990)1CH433中有关执行国外裁决的做法,在本案的所有情况下,包括按照北京中院第二份判决,执行本案裁决都将违反公共政策,这在英国仲裁法103节第2条F款有所规定。
执行的理由
DUNCAN MATTHEWS先生申请执行裁决,其理由是:
(1)中国的仲裁程序允许仲裁员自行调查收集证据以及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2)在审理下家买卖合同争议案并决定MINMETALS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额时,仲裁庭似乎在其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的基础上为发运的货物估算了一个合理的价值;
(3)北京中院基于“(FERCO公司)由于并非其自身的原因而未能进行陈述”的理由在第一份判决中要求“重新”仲裁,正如北京中院在其两份判决中所指出的那样,这使得FERCO公司有机会向仲裁庭就下家买卖合同裁决以及仲裁庭依据该裁决计算损害赔偿的情况发表意见;
(4)FERCO公司已被给予了机会,但仅就MINMETALS公司证据不足陈述了观点,它既未要求取得下家买卖合同裁决,也未对仲裁庭以该裁决为依据的情况公开提出质疑,更没有告知仲裁庭其向北京中院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的确切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