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至此,仲裁庭依据FERCO公司提出的损失的因果关系,相关的间接原因以及MINMETALS公司未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情况等作出了第二份裁决书,但仲裁庭未对其依据下家买卖合同裁决的情况公开评判,也未对原裁决的内容和它们和本案损失问题的相关性发表意见;
(6)为避免英国仲裁法103节第2条C款规定的错误出现,CIETAC给予FERCO公司机会陈述意见,但FERCO公司没有把握住这个机会;
(7)第二份仲裁裁决并未违反在签订合同时CIETAC使用的仲裁规则(1993年3月3日规则)和第二次开庭审理时CIETAC使用的仲裁规则(1997年1月30日规则),因此,该裁决并非是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作出的,也不是违反当事人之间协议的程序的结果,不涉及英国仲裁法103节第2条D款和E款规定的情形。
(8)北京中院第二份决定驳回FERCO公司撤销两份仲裁裁决的申请是正确的,该判决是根据FERCO公司既未对仲裁庭依据下家买卖合同裁决的情况提出质疑也未举出相反的证据作为支持的事实作出的;
(9)因此,即使从英国关于实体公正的观点来看,也没有理由认为执行该裁决会违反公共政策(PEMBERTON诉HUGHES案和ADAMS诉CAPE INDUSTRIES案)。
相关问题
这是一个纽约公约裁决。就连FERCO公司本身也不否认该裁决根据中国法律是终局且可以被执行的。当然,除非FERCO公司能说服北京中院重新审理其撤销裁决的申请,并且北京中院根据重审的法条撤消该裁决。英国仲裁法103节第1条和第2条明确规定这样的裁决必须被执行,除非被强制执行的当事人能够证明案件存在第2小节规定的情形之一。英国仲裁法103节第3条规定法院可以基于一份裁决的主要事项是不可仲裁的或执行该裁决将违背公共政策的理由拒绝承认或执行该裁决,但是,通常也是允许法院自行作出决定的。在我看来,如果被执行人希望依据本小节的规定拒绝执行裁决,那么他有责任举证证明其拒绝执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