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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五矿诉菲尔柯公司案判决书

中国进口网 2008-04-16 00:00:00

  但是,蒋律师除了提出一些有关重新仲裁的程序和管辖权问题之外,显然坚持认为由于有法院的决定他可以忽略仲裁庭对下家买卖合同裁决及其证据的依赖。他似乎认为仲裁员将不会再依据那份合同和证据作出决定。这当然不是法院命令重新仲裁的结果和目的。

  仲裁庭在准备作出第二份裁决书前,收到的只是蒋律师提交的未对第一份裁决所依赖的证据提出质疑的文件,他们在确认第一份裁决书时,认为蒋律师没有提出任何反驳仲裁庭先前结论的证据或主张。

  因此,FERCO公司并非没有被给予机会发表意见。而恰恰相反,它已被给予了机会。唯一的错误在于FERCO公司的律师没有把握住着个机会。

  FERCO公司的代理人SWAINSTON先生认为,由于仲裁庭在作出第二份裁决书之前仍未能向当事人披露下家买卖合同裁决书及该裁决书依据的证据,因此这里实际上有继续不能陈述意见的情况。但是,在考虑这一主张时,也必须注意到以下事实,FERCO公司的代理人不仅没有告知仲裁庭其向法院申请撤销第一份仲裁裁决的理由,也未能要求取得下家买卖合同裁决的副本以便提出为什么仲裁庭以该裁决为事实依据计算MINMETALS公司的损失的问题。

  我认为,英国仲裁法第103节2条C款规定的当事人不能向仲裁庭进行陈述的情况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由于不受其控制的原因而不能进行陈述。这自然涉及程序违背自然公正原则的案件。但是,如果被执行人由于自身的原因而未能抓住机会提出主张,那么他无权依据本条拒绝执行裁决。本案中的情况正是如此。

  据此,我对FERCO公司就这一点的主张不予支持。

  涉及英国仲裁法103节第2条E款的问题

  FERCO公司主张该裁决是通过不符合当事人之间协议的仲裁程序作出的。当事人协议约定按照CIETAC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规则除我已援引的第53条,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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