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AS诉CAPE INDUSTRIES案的情况非常例外。上诉法院明显认为该案中地方法院救济措施的可用性以及被申请人未寻求该救济措施行为的合理性是与公共政策的问题相关。这从以下一段文字(第570页)中可以看出:“由于最终的问题是是否有证据证明程序中存在实体的不公正,因此,我们认为,完全忽视在国外法院对程序错误进行更正的可能性在事实上是不真实的在原则上也是不正确的。国外法院可能会提供公平的程序规则和救济的机会。法院在就各案决定是否存在违背实体公正的原则时必须考虑到救济措施的可用性。但是,可以使用的救济措施的相关性和对其依靠的力度由以下几点来决定,其中包括含有程序错误实质的因素,错误在程序中发生的阶段,被申请人对于错误的了解和了解的手段以及被申请人在所有特殊情况下要求或希望采用救济措施的合理性。”
从该判决第571页A-H段可以看出,法院认定存在实体不公正的理由是被申请人未被告知在缺席审理过程中发生的可能会导致实体不公正或能披露有实体不公正现象发生的事实。被申请人由于对上述事实的不知晓,因此未能在当地寻求救济,这并非是不合理的。
该案涉及公共政策的问题是关于对国外判决的执行,而非对国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此案阐明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在就执行裁决问题作决定时,不仅应考虑作为反对执行裁决理由的程序错误,同时也应注意其他所有对英国法院是否拒绝执行裁决作决定有重要影响的情况。那些情况可能更有利于支持执行裁决的主张,而非拒绝执行裁决的主张。在本院前不久就WESTACRE INVESTMENTS INC.诉JUGOIMPORT-SPDR HOLDING CO LTD.案作出的判决涉及一个与本案不同的情况,被申请人以合同违反善良习俗为由,认为执行仲裁裁决将违背公共政策。此案中,当事人主张含有仲裁条款的委托合同涉及了以金钱换取科威特政府官员个人权利影响的贿赂行为,这一主张已在ICC仲裁程序中提出,但ICC决定认为该合同根据其适用法律并不违法,因此,此案的结论是应执行该裁决。在针对该合同违法的主张并决定执行时,不仅考虑到不鼓励国际商业中的贿赂行为的公共政策,同时也应注意另一方面的政策,包括国际上尽量维护国际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以及避免当事人通过提交从未交给过仲裁员的证据的手段来对仲裁员已决定的事项进行再审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