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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五矿诉菲尔柯公司案判决书

中国进口网 2008-04-16 00:00:00

  本案中,公共政策问题涉及一个依据中国的仲裁条款并由协议约定的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纽约公约裁决。国际商业中,一方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在国外进行仲裁,那么他不仅要遵循当地的仲裁程序,同时也要受仲裁地点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的约束。如果裁决中存在错误或仲裁程序中存在错误,对此有异议的当事人必须首先向当地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寻求该法院所有的救济措施。这是因为,依据就仲裁地点问题作出的协议约定,该当事人不仅已同意将所有争议提交仲裁,而且也已同意将仲裁的进行提交给上述所说的法院监督管辖。在我看来,英国法院在决定执行国外裁决问题时也必须考虑尊重当事人就仲裁地点的约定。

  在一个案件中,如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就裁决某一错误寻求救济,但法院拒绝并维持该裁决,英国法院很自然会认定应执行该裁决,因为由当事人约定的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已全面地审查了该裁决。正如应维持国际裁决的终局性的原则一样,也应注意维护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就受理的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的终局性。我使用了“自然”一词,这是因为有个别例外的情况的出现,比如法院的权利十分有限,即使对于仲裁员明显且严重的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形也不能行使监督管辖,又比如由于受贿法院拒绝行使其监督管辖权。但是,除以上的例外情形外,如果在英国法院就执行裁决问题作决定时,当事人基于仲裁进行过程中存在违背实体公正的程序错误的主张要求英国法院对此重新调查,而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对该主张作出决定,英国法院很可能会驳回该方当事人的要求。

  总之,当被执行人主张由于执行一纽约公约裁决将导致实体的不公正并因此违背英国的公共政策,因此应不予执行该裁决时,以下几点应被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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