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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五矿诉菲尔柯公司案判决书

中国进口网 2008-04-16 00:00:00

  1993年3月4日,MINMETALS公司与中国五金矿产资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矿产公司)签订了下家购销合同,MINMETALS公司向中国矿产公司出售同样数量、质量和规格的槽钢,单价每吨348美元。

  MINMETALS公司于1993年12月27日以FERCO公司为被申请人向CIETAC提起仲裁。从原仲裁裁决书中可以看到,一份由上海商检局出具的检验报告中表明槽钢的实际尺寸与合同中的规定完全不符。同时,有些槽钢上未标明质量级别或标明的质量级别与合同规定不符。因此,MINMETALS公司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由于卖方违约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其中包括利润损失和由于其违反下家合同而向下家买方,即中国矿产公司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可以看出,MINMETALS公司寻求救济的依据是实际发运货物的质量和标记与合同规定不符,货物价值仅为废料的价值。据此,MINMETALS公司提出了2,500,000美元的索赔额,而合同的总金额为3,400,000美元。

  很明显,MINMETALS公司把下家对其提出的主张向卖方提出,即由于货物未加盖标记,无法进行质量检验,因此根本无法知道货物的质量。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则认为,虽然槽钢本应根据合同规定加盖热值标记,而且货物本身由于尺寸规格而不符合合同,但该批槽钢仍是可以使用的,不能被视为钢材废料。由于卖方拒绝买方拒收货物的主张,卖方应为其违约行为支付买方“适当的赔偿”。仲裁员作出决定如下:“根据(95)贸仲裁字第0114号仲裁裁决书中涉及的申请人与其买方‘中国矿产公司'之间的槽钢质量争议案,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包括由于槽钢质量差异而由其支付给下家买方的差价损失赔偿1,223,505.36美元,以及对下家买方实际支出和利息的赔偿441,431.42美元,共计1,664,936.78美元。”

  这里引用了“(95)贸仲裁字第0114号”裁决书。该裁决书是针对MINMETALS公司为卖方而中国矿产公司为买方的仲裁案件作出的。其作出日期为1995年9月28日,比MINMETALS公司与FERCO公司之间的裁决书早一天作出。因此,在MINMETALS公司与FERCO公司之间的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该裁决书不可能被援引或被质证。审理这两个案件的仲裁庭的成员是一样的。以下我称该裁决书为“下家买卖合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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