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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五矿诉菲尔柯公司案判决书

中国进口网 2008-04-16 00:00:00

  因此,即使一方仍强调未在第二份裁决作出之前披露下家买卖合同裁决是不公正的且如果已披露了该裁决仲裁庭可能会得出一个更合理的结果,但是,在我看来想推翻支持执行裁决的观点仍是非常困难的。这不得不使当事人把上述程序错误说成是违反自然公正原则。

  在讨论中,SWAINSTON先生向我谈及香港上诉法院在APEX TECH INVESTMENT诉CHUANG'S DEVELOPMENT CHINA LTD案中作出的一份未被公开的决定。该案中的情况是CIETAC仲裁庭在开庭之后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并在没有将调查结果首先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依据该结果作出裁决书。香港上诉法院进行审理的理由是该案的情况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的例外,即被执行人未能进行陈述。但问题是法官基于即使告知当事人调查报告裁决的结果也不会被变更的理由要求强制执行裁决的决定是否正确。当然,由于发现调查可能会影响裁决的结果,该决定已被变更。但是,该案对本案没有什么参考意义。我认为,FERCO公司的行为使其依据第103节提出的拒绝执行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我同意执行上述裁决。

结论

  因此,GRESSWELL J.法官决定执行上述裁决的决定应予以支持。

  但是,当事人可能会进一步讨论这样一个问题。FERCO公司请求北京中院重新审理其撤销第二份裁决书的申请。该请求还有待北京中院作出决定。虽然该请求成功的可能性不大,但也非没有可能。如果北京中院真的决定重新审理,第二份仲裁裁决将可能被撤销。如果事情真的这样发生,而FERCO公司又已执行了该裁决书,MINMETALS公司将不得不退回所有的金额。鉴于这样的情况,同时又考虑到申请重审不符合英国仲裁法103节第5条规定的情形,我不得不提及这样一个问题,即是否应中止执行裁决程序直至北京中院就FERCO公司请求重审作出决定。这个问题在本判决正式作出时应被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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