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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五矿诉菲尔柯公司案判决书

中国进口网 2008-04-16 00:00:00

  北京中院驳回了FERCO公司的申请。在其1998年2月20日作出的判决中,法院指出,在重新仲裁开庭时,仲裁庭要求FERCO公司发表意见,“但FERCO公司未作任何陈述”。该判决继续指出:“本院认定,CIETAC在本案仲裁裁决中援引了0114号仲裁裁决书作为证据,而未给予FERCO公司对该裁决书进行评论的进会,CIETAC违反了仲裁的程序规则。据此,本院将本案发回CIETAC进行重新仲裁。在重新仲裁开庭审理的过程中,CIETAC要求FERCO公司陈述其观点,这符合上述仲裁规则之规定。但是,FERCO公司未能按要求行事。现FERCO公司认为由于其未收到第0114号仲裁裁决书及相关证据,仲裁程序违反了CIETAC的仲裁规则,因此,申请撤销(95)贸仲裁字第0437号裁决书及关于R94070号仲裁案进行重新仲裁后作出的裁决书。本院认为,FERCO公司的主张理由不充分,应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1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FERCO公司撤销(95)贸仲裁字第0437号裁决书及关于R94070号仲裁案进行重新仲裁后作出的裁决书的申请。”

  很明显,由于FERCO公司有机会在重新仲裁过程中对仲裁员未向当事人披露下家买卖合同裁决书但仍依据该裁决书作出决定的做法进行质疑,但FERCO公司未能提出质疑,因此,北京中院维持了原仲裁裁决。从该判决中可以看出,北京中院的观点是,仲裁员在原仲裁程序中违反了CIETAC仲裁程序规则,但在其后的重新仲裁过程中,仲裁员给予了FERCO公司对下家买卖合同裁决书进行评论的机会,原来的程序错误已被弥补。

  根据SHEPHERD先生第三份书面证词(第13和14段),蒋律师曾被法院的首席法官告知,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是仲裁程序的开庭“记录”,其中指出FERCO公司未能向CIETAC发表意见。但法院未能得到记录开庭情况的录音带,而且在开庭时,蒋律师曾对损失的数额提出质疑。SHEPHERD先生认为,由于法院未注意到蒋律师曾对损失的数额提出质疑的情况,因此,法院依据一个错误的假设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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