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RCO公司未能提供上述担保金,本院于1998年8月3日重新考虑这一问题。FERCO公司的代理人提出,FERCO公司不能提供担保金。FERCO公司将有必要考虑是否坚持其推迟的请求或是申请撤销GRESSWELL J.法官的决定。我指出,申请撤销裁决的请求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但由于时间仓促和休假,本案的开庭时间被推迟了。MATTHEWS先生已针对SWAINSTON先生的主张进行了全面的反驳并援引了一些判例。
考虑到上述情况,判决直至我再回商业法院后才能作出。
FERCO公司撤销GRESSWELL J.法官执行裁决的决定的理由归纳如下:
(1)原仲裁裁决有缺陷。正如北京中院所承认的那样,在第二份判决中,仲裁员没有给予FERCO公司机会对下家买卖合同裁决进行评价。
(2)重新仲裁的开庭是为了再次审理由于FERCO公司违约而给MINMETALS公司造成的损失这一问题。开庭时,应由MINMETALS公司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而非由FERCO公司举证反驳。因此,FERCO公司忽略了仲裁庭依据下家买卖合同裁决作出裁决以及FERCO公司从未了解下家买卖合同裁决的事实。当然,MINMETALS公司也未以该裁决作为证据依据。
(3)考虑到仲裁庭已通过了(第一个)仲裁裁决,且由于FERCO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并为进一步调查举证提出新的理由,仲裁庭因此在第二份仲裁裁决中明确仲裁庭没有就有关损失的证据进行进一步调查的必要。这使得举证的责任反而由FERCO公司承担,并使得仲裁庭处于作出第一份仲裁裁决书后同样的地步,因为仲裁庭在确认第一份仲裁裁决书时仍是依据从未提供给FERCO公司的证据的。
(4)其结果是,第二份仲裁裁决书同第一份一样违反了自然公正的原则。
(5)由于没有得到有关开庭的录音带或正式记录,而仅仅依据一份不正确的开庭记录,其中指出在重新仲裁的开庭审理时,仲裁庭要求FERCO公司发表意见但FERCO公司未进行任何陈述,北京中院就错误的认定FERCO公司在重新仲裁时未做任何主张,并据此驳回了FERCO公司撤销第二份仲裁裁决书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