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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行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L/C)的含义是凡允许受益人将其汇票和单据持往指定的银行或未指定特定银行的情况下,持往付款行以外的任何其他银行请示议付,而不必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出口押汇(Bill Purchase)系指出口商将信用证和全套出口单据提交银行,由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结算方式。

本案中,C银行与A公司是议付行与受益人的关系,然涉讼信用证议付之前,双方还发生了打包贷款业务,审判实践中往往易将打包贷款法律关系与信用证法律关系相混淆。从上述概念可见,打包贷款与信用证相关,但不等同于信用证法律关系,而是银行与出口商之间的借款关系。本案的打包贷款本息及相应的手续费,C银行已在1996年9月5日以出口押汇的方式议付信用证时,从议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因此该银行与A公司之间的打包贷款法律关系因履行而终止。当开证行印度银行新加坡分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C银行要求A公司偿还已议付的款项,行使的是信用证法律关系中,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故本案应是信用证纠纷,不是打包贷款纠纷。

本案涉及信用证的出口押汇与议付信用证是两个意思相近的法律概念,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从概念来分析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不同于支票、汇票、提单等票据,本身不是一种权利凭证,而只是各种约定的载体,而出口押汇不是信用证的质押,只是在操作过程中需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和全套的出口单据,它也不同于通常的汇票或者提单的质押。出口押汇的特征是由银行买入单据。议付(Negotiation)则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针对付款仍有一段时间,但信用证订明银行可去议付并让购,即马上付款给卖方,并扣除提前付款这段时间利息,对汇票及/单据付出对价。依据英文的字面理解,出口押汇是汇票及/单据的买入,议付则是汇票及/单据的转让。两者无实质的区别,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一般使用出口押汇的概念,而在国外主要使用议付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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