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润仙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中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技术贸易迅猛增加,知识产权已成为独立于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的贸易支柱之一,各国都致力于通过强有力的国内立法及双边、多边协议的签署,对本国的知识产权贸易进行保护。从世界贸易发展的情况看,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的内容在对世界经济起积极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与反倾销法、产品责任法一起形成了国际贸易的法律壁垒。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的对外贸易应采取哪些应对措施才能真正坚持“科技兴贸”的方针已成为重中之重。
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打破别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法律壁垒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出口,利用现有的有关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是较佳的途径。Trips协定首次将货物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就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平等适用的一系列具体规则。据Trips协定第64条规定,在2000年1月1日前,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纠纷案只涉及一成员对另一成员在承诺的义务范围内的不作为而提出的申诉。但对于其他类型申诉,在此之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可以对原告的范围与做法进行审查,并提交部长级会议审议。总之,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成员之间,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冲破发达国家针对知识产权进口设置种种的不合理障碍提供了较好的解决途径。
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要根据Trips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具体规则,对发达国家的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中对出口商歧视性规定,诸如美国“301条款”和不公平贸易做法第337节,据理力争,通过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对出口国法律指控或作为第三方积极参与别国提出的申诉,迫使其放弃阻碍知识产权进口的规定,维护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应享有的权益。在这方面有例可循,如欧盟在1998年11月和1999年1月分别就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和美国版权法第110节(5)向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进行申诉。后一个申诉,部分已得到专家组的支持,争端解决机构已于2000年6月15日将专家组的报告分发各成员。一旦最后裁定确立,美国版权法有关在公共场所免费播放电视和广播音乐的规定应当在15个月内进行修改,否则将会面临有关成员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