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外贸知识库->知识产权->正文

我国知识产权对外贸易的综合对策

中国进口网 2008-04-18 00:00:00

在收到诉出口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应立即作出反应

我国行业整体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行业仿制率较高。如中国的化学工业的产品主要依靠仿制,自主开发微乎其微。现有农药品种146个,仿制率达95%;精细化工3600个品种中,仿制或低档产品占97%。这样在国外被诉的可能性就较大。

出口企业一旦收到有关侵权投诉的通知,应及时与投诉方进行接触,并同时分析投诉理由是否存在,如查清投诉人是否是知识产权人,其知识产权是否在有效期内,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在进口国法律或Trips协定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者的处罚力度是巨大的,有时一个侵权的判决就会使侵权者倾家荡产。

因此,一旦确认侵犯了投诉方知识产权,我国出口企业应积极与权利人协商解决,尽可能“私了”。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权利人起诉到法院,我国出口企业也应积极应诉,在程序法上分析是否属于该法院管辖,对方证据是否有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从而作出有力的答辩;在实体法分析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赔偿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等,尽可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必要时可以请求政府进行必要的干预。

中国知识产权报


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最新海外产品信息!最新外贸商机!拿下中国独家代理! 欢迎订阅产品商讯
请输入您的E-mail: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