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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作重大调整 公布限制类目录

中国进口网 2008-04-16 00:00:00

优出口结构 促贸易平衡

本报记者 杜海涛 解读人:商务部副部长 魏建国

严控“两高一资”产品出口

共涉及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

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15%

经国务院批准,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

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所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是指企业进口料件时,先在指定银行账户中存放等值于进口料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保证金,海关根据企业加工产品出口或内销的情况进行核销并确定保证金返还及扣除。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进口料件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存入海关在中国银行( 5.36,-0.05,-0.92%)设立的指定账号。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中国银行凭海关开具的台账核销通知单办理退还手续,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旨在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平衡,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很快。但总体而言,加工环节主要集中在最终产品的组装和低端零部件的配套生产,劳动密集度高,技术含量较低,在核心技术、产品设计、软件支持、关键零部件配套、关键设备和模具以及品牌等环节上,多数被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所控制,在全球价值链上处于低端。

目前,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外,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涉及商品门类较少,且仅以“两高一资”和海关难以监管产品为主,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有待加强。

东部和中西部实行差别政策

东部新设外贸企业不批限制类加工贸易业务

中西部A、B类企业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为配合国家实施区域发展战略,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点鲜明的加工贸易区域发展格局,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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