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入书应交存荷兰政府。
第10条
(1)本公约将于收到第五份批准书或加入书6个月后生效。
(2)对于已经交存了第五份批准书或加入书后才批准,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第6个月后生效。
第11条
在公约实施中,适用统一法和统一法包括的买卖合同,或公约在该国生效后的买卖合同,该国将适用于并入本国立法中的条款。
第12条
(1)缔约国可以通知荷兰政府退出本公约。
(2)此项退出将在荷兰政府接到通知12个月后生效。
第13条
(1)任何国家可以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时或其后任何时候声明,本公约适用于在国际关系方面由它负责的所有的或任何的领土单位。此项声明,应在荷兰政府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如果在这一期限本公约尚未生效,则从本公约生效之日起生效。
(2)凡按本条第(1)款提出声明的缔约国,在依据第12条退出本公约时,应使其所有的领土单位均退出本公约。
第14条
(1)在公约生效三年以后,任何缔约国可以向荷兰政府提出召开会议修改本公约或它的附件的要求。荷兰政府应将这一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此项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有四分之一的缔约国同意这一要求,则应召开会议对公约进行修改。
(2)缔约国之外被邀请参加会议国家的代表,享有观察员的资格,除在会议上经多数缔约国表决另有规定者除外。观察员享有除表决权以外的一切权力。
(3)荷兰政府应要求所有被邀到会的国家,提出他们愿意提交会议审查的提案。荷兰政府应把会议的临时议程以及向会议提出的所有提案的文本通知所有受邀请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