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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中国进口网 2008-04-16 00:00:00

(4)荷兰政府应将根据本条第(3)款提出的有关修改公约的提案,通知统一国际私法协会。

第15条

荷兰政府应将下列事项通知各签字国、加入国和统一国际私法协会:

a、根据第1条第(3)款所收到的通知书。

b、根据第2、3、4、5、6条所提出的声明书和通知书。

c、根据第8、9条交存的批准书和加入书。

d、根据第10条规定的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e、根据第12条所收到的退出公约的声明书。

f、根据第13条所收到的通知书。

经过正式授权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兹证明信守。1964年7月1日订于海牙。本公约所用法文和英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公约正本存放于荷兰政府,荷兰政府应把经核对无误的副本发给每一个签字国、加入国和统一国际私法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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