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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遏制投标供应商“围标”

中国进口网 2008-04-19 00:00:00

改进保密措施

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但这些规定在实际中很难把握。因此,笔者建议,取消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取消现场踏勘,可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工程采购项目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环境、施工现场状况、投标条件等,并告知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提出质疑的时限;取消集中答疑,招标采购单位可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予以答复。

完善评标办法

“围标”的核心是中标价,因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防止“围标”的最直接方法,这也是国际惯例;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要科学设置拦标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特别是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要求,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定价格招质量,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可以在充分做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定死合同价,然后只招质量,质量最好者为中标候选人。

健全配套法规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均未对“围标”、“串标”的认定做出具体规定,现在有必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性指标。同时,还应规定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使“围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对“围标者”形成威慑。另外,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无所遁形,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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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标价

“拦标价”是指拦截和阻挡建设工程造价偏差的科学合理价格,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范围,是评标报价的一把尺子。“拦标价”设置上限值和下限值,在商务标的评审中作为判断报价合理性的重要参考依据。

“拦标价”规定了在投标报价活动中,各投标企业的报价数额必须落在“拦标价”范围内,超出或低于“拦标价”的,在评标现场就需要接受评标专家组的质询。投标人要对报价的合理性、低价的依据、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及落实安全措施等进行详细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自动出局;质询通过的,可以中标,但要列入各级造价管理部门重点监管范围。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毋英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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