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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货源、价格等问题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

中国进口网 2008-04-18 00:00:00

一、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二、出口的货源不实、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所成交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四、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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