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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对判例的实证规范分析》前言

中国进口网 2008-04-17 00:00:00

我们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并不意味着我们忽视成文法。大陆法中的成文法在法律的逻辑自恰性和结构性上是非常值得学习的。从美国法的发展来看,它也是在不断地吸收和学习大陆法的优点。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就是一个成功的典范,它体现了一代法学家试图将各州散落的不统一的合同法判例规则通过一种法典化的形式被总结和固定下来。当然,《统一商法典》与大陆法的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或《拿破仑民法典》)从结构上相比,前者的结构是开放式的,这样就可以使未来新的合同法案例不断被法典化。因此,这种开放式的结构仍然体现了普通法的传统和精神,使其不同于僵化的大陆法体系的法典。当我们学习《统一商法典》的时候,我们不是仅仅面对一本成文法形式的法典,我们面对的是法典中的法条以及针对这些法条进行解释的生动的合同法判例。 

我们没有必要完全抛弃中国的成文法而重新走普通法的老路。这样做也是不现实的,因为中国已经历史地选择了以一个成文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中国目前的成文法,主要是由立法官员和专家学者们起草。尽管立法者在更大范围内公开征询意见,但基于人类认识能力有限这一事实,人大的立法者制订出来的成文法法律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的各种事实和情形,而这一点难免导致今天制订出的成文法无法预见到并且不能很好地适用于未来社会的各种新的事实和情形。同时,中国立法者习惯于法律条文简单化、原则化,这一方面造成中国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增加了中国法律的不确定性。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中国合同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我们应该在中国合同法的成文法基础上,考虑采纳判例作为成文法的有效补充,使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以弥补中国合同法成文法有限理性的不足;同时,这些判例又可以为合同法的成文法提供高贵的实证研究,从而使得她不会沦为一种僵化和停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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